服务业 非移民签证

非移民
签证

在美国,非移民签证发给需要暂时留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。

另一方面,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美国更永久的居留。

在Margaret W. Wong & Associates, LLC,我们的律师已经成功处理了数以万计的移民案件。 我们知道如何帮助您解决签证问题。 我们在克利夫兰、纽约市、哥伦布、芝加哥、亚特兰大、纳什维尔、洛杉矶和罗利设有办事处,交通便利。

非移民美国签证

需要一家拥有经验丰富、技术娴熟的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移民问题;在更具挑战性的情况下,这一点更为重要。 Margaret W. Wong & Associates, LLC是美国首屈一指的移民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我们的律师在移民问题上拥有 200 年的经验,并帮助了数以万计的移民。

如果您正在寻找非移民签证,例如H-1签证或L-1签证,请安排与我们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,他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计划。 我们代表全国的移民。

我需要什么签证才能暂时移居美国?

非移民/临时签证的不同分类包括广泛的学生签证和临时工签证。 我们的移民律师将评估您的情况,并与您一起找到适合您情况的签证。 您可以在下面找到完整的签证列表:

  • A-1签证:大使,公使,职业外交或领事官员,直系亲属。
  • A-2签证: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,直系亲属。
  • A-3签证:A-1或A-2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以及直系亲属。
  • B-1 (另见H1B / B-1代替H-1B) 签证:临时商务访客。
  • B-2签证:临时访客。
  • B-1/B-2签证:商务和休闲的临时访客。
  • C-1 / D签证:过境和船员联合签证。
  • E-1签证:条约贸易商,配偶和子女。
  • E-2签证:条约投资者,配偶和子女。
  • F-1签证:学生(学术或语言培训计划)。
  • F-2签证:F-1的配偶和子女。
  • G-1签证:公认的政府对国际组织(和直系亲属)的主要居民代表。
  • G-2签证:与G-1相同,主要代表除外。
  • G-3签证:与G-1或G-2相同,适用于不被认可的政府。
  • G-4签证:国际组织官员或雇员以及直系亲属
  • G-5签证:G1至G-4级别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
  • H-1A签证:注册护士
  • H-1B(另见H1B / B-1代替H-1B) 签证:从事特殊职业(专业)的外国人
  • H-2A签证:在美国从事农业服务的农业工人
  • H-2B签证:从事美国无法提供的其他服务的农业工人
  • 可以使用此签证的H-3:实习生
  • H-4签证:H-1、2或3的配偶和子女
  • 一、签证:外国新闻媒体代表、配偶及子女
  • J-1 (另见 J1 豁免) 签证:交流访问学者
  • J-2签证:J-1的配偶或子女。
  • K-1签证:美国公民的未婚夫。
  • K-2签证:K-1外国人的子女。
  • L-1签证:公司内部调动人员。
  • L-2签证:L-1的配偶或子女。
  • M-1签证:学生(职业或其他公认的非学术)
  • M-2签证:M-1的配偶或子女
  • NATO-1签证:成员国常驻北约和官方工作人员以及直系亲属的主要常驻代表
  • NATO-2签证:北约成员国的其他代表,以及直系亲属。
  • NATO-3签证:陪同NATO-1和NATO-2持有人的官方文职人员,以及直系亲属。
  • NATO-4签证:没有资格获得NATO-1签证的北约官员和直系亲属,以及直系亲属。
  • NATO-5签证:没有资格获得NATO-4身份的专家,以及家属。
  • NATO-6签证:随北约部队或受雇于盟军总部的文职人员,加上家属。
  • NATO-7 签证:NATO-1 至 6 名外国人和直系亲属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。
  • O-1签证:在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。
  • O-2签证:随行外国人。
  • O-3签证:O-1或O-2的配偶或子女。
  • P-1签证: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国际公认的娱乐集团成员。
  • P-2签证:互惠交流计划中的艺术家或艺人。
  • P-3签证: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艺术家或艺人。
  • P-4签证:P-1、2或3的配偶或子女。
  • Q签证:参加国际文化交流项目。
  • R-1签证:从事宗教职业的外国人。
  • R-2签证:R-1的配偶或子女。
  • S-5签证:某些提供与犯罪组织或企业有关的关键信息的外国人。
  • S-6签证:某些提供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重要信息的外国人。
  • S-7签证:S-5或S-6的合格家庭成员。
  • T签证:适用于因贩运而在美国、美属萨摩亚或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个人。
  • U签证:某些罪行的受害者。
  • V签证:V签证适用于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,他们已经等待至少三年才能永久移民到美国,并且其I-130申请是在2000年12月21日或之前提交的,即LIFE颁布之日。
  • 以“免签证”旅行:由于与美国的互惠安排,来自这些国家的国民无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,在美国停留最多 90 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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