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美国,非移民签证发给需要暂时留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。
另一方面,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美国更永久的居留。
在Margaret W. Wong & Associates, LLC,我们的律师已经成功处理了数以万计的移民案件。 我们知道如何帮助您解决签证问题。 我们在克利夫兰、纽约市、哥伦布、芝加哥、亚特兰大、纳什维尔、洛杉矶和罗利设有办事处,交通便利。
非移民美国签证
需要一家拥有经验丰富、技术娴熟的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移民问题;在更具挑战性的情况下,这一点更为重要。 Margaret W. Wong & Associates, LLC是美国首屈一指的移民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我们的律师在移民问题上拥有 200 年的经验,并帮助了数以万计的移民。
- 我们公司优先考虑 有效处理临时签证,最大限度地减少延误并确保及时批准我们的客户
- 从最初的咨询到签证签发,我们在签证申请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支持
- 我们的团队提供 多语种协助 ,以满足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的需求,以他们的首选语言提供清晰的沟通和支持
如果您正在寻找非移民签证,例如H-1签证或L-1签证,请安排与我们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,他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计划。 我们代表全国的移民。
我需要什么签证才能暂时移居美国?
非移民/临时签证的不同分类包括广泛的学生签证和临时工签证。 我们的移民律师将评估您的情况,并与您一起找到适合您情况的签证。 您可以在下面找到完整的签证列表:
- A-1签证:大使,公使,职业外交或领事官员,直系亲属。
- A-2签证: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,直系亲属。
- A-3签证:A-1或A-2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以及直系亲属。
- B-1 (另见H1B / B-1代替H-1B) 签证:临时商务访客。
- B-2签证:临时访客。
- B-1/B-2签证:商务和休闲的临时访客。
- C-1 / D签证:过境和船员联合签证。
- E-1签证:条约贸易商,配偶和子女。
- E-2签证:条约投资者,配偶和子女。
- F-1签证:学生(学术或语言培训计划)。
- F-2签证:F-1的配偶和子女。
- G-1签证:公认的政府对国际组织(和直系亲属)的主要居民代表。
- G-2签证:与G-1相同,主要代表除外。
- G-3签证:与G-1或G-2相同,适用于不被认可的政府。
- G-4签证:国际组织官员或雇员以及直系亲属
- G-5签证:G1至G-4级别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
- H-1A签证:注册护士
- H-1B(另见H1B / B-1代替H-1B) 签证:从事特殊职业(专业)的外国人
- H-2A签证:在美国从事农业服务的农业工人
- H-2B签证:从事美国无法提供的其他服务的农业工人
- 可以使用此签证的H-3:实习生
- H-4签证:H-1、2或3的配偶和子女
- 一、签证:外国新闻媒体代表、配偶及子女
- J-1 (另见 J1 豁免) 签证:交流访问学者
- J-2签证:J-1的配偶或子女。
- K-1签证:美国公民的未婚夫。
- K-2签证:K-1外国人的子女。
- L-1签证:公司内部调动人员。
- L-2签证:L-1的配偶或子女。
- M-1签证:学生(职业或其他公认的非学术)
- M-2签证:M-1的配偶或子女
- NATO-1签证:成员国常驻北约和官方工作人员以及直系亲属的主要常驻代表
- NATO-2签证:北约成员国的其他代表,以及直系亲属。
- NATO-3签证:陪同NATO-1和NATO-2持有人的官方文职人员,以及直系亲属。
- NATO-4签证:没有资格获得NATO-1签证的北约官员和直系亲属,以及直系亲属。
- NATO-5签证:没有资格获得NATO-4身份的专家,以及家属。
- NATO-6签证:随北约部队或受雇于盟军总部的文职人员,加上家属。
- NATO-7 签证:NATO-1 至 6 名外国人和直系亲属的服务员、仆人或私人雇员。
- O-1签证:在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。
- O-2签证:随行外国人。
- O-3签证:O-1或O-2的配偶或子女。
- P-1签证: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国际公认的娱乐集团成员。
- P-2签证:互惠交流计划中的艺术家或艺人。
- P-3签证: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艺术家或艺人。
- P-4签证:P-1、2或3的配偶或子女。
- Q签证:参加国际文化交流项目。
- R-1签证:从事宗教职业的外国人。
- R-2签证:R-1的配偶或子女。
- S-5签证:某些提供与犯罪组织或企业有关的关键信息的外国人。
- S-6签证:某些提供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重要信息的外国人。
- S-7签证:S-5或S-6的合格家庭成员。
- T签证:适用于因贩运而在美国、美属萨摩亚或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个人。
- U签证:某些罪行的受害者。
- V签证:V签证适用于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,他们已经等待至少三年才能永久移民到美国,并且其I-130申请是在2000年12月21日或之前提交的,即LIFE颁布之日。
- 以“免签证”旅行:由于与美国的互惠安排,来自这些国家的国民无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,在美国停留最多 90 天。
Get Started with a
Consultation
Schedule a consultation and review your immigration case with one of our experienced attorneys.